《植物检疫条例》第七条明确规定,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,属于下列情况的,必须实施检疫: (1)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名单的,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,必须经过检疫。 (2)凡种子、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,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。在调运之前,都必须经过检疫。 (3)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、运载工具、场地、仓库等,也应实施检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