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: 1.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、虫、杂草时,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。 2.调运植物、植物产品,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,不弄虚作假。 3.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,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、虫、杂草,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,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。 4.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