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在隔离试种观察中,引种者应履行什么义务?
- 《植物检疫条例》实施细则(农业部分)第二十条规定:“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,应安排好试种计划,引进后,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,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”。为了做好隔离试种观察,引种单位或个人应该履行下列义务:一、引种前事先办理好检疫审批续,以便按照审批要求制定出隔离试种计划;二、种苗到货以前,按规定做好隔离试种的各项准备工作;三、种苗到达口岸后,在履行种苗入境检疫手续的同时,应主动与试种地植物检疫站联系,以便在当地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,按审批要求隔离试种;四、隔离试种期间发现疫情,按检疫要求及时处理;五、提供隔离试种期间因检疫所需的工作条件、交通工具和经费等。
农业农村部专供资料